2025招标:新疆乌苏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招标
项目概况
2025招标:新疆乌苏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招标
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
一、招标条件
本乌苏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2221.867604万元,招标人为乌苏市融兴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新建快充桩87座,慢充桩397座,电动车棚90个,电动车充电桩90个,配相关附属设施。(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乌苏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乌苏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预留份额:30.00%,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60.0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9月01日10时00分到2025年09月05日20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9月22日10时3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09月22日10时30分
七、其他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乌苏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22218676.04
最高限价(元):22218676.04
采购需求: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建快充桩87座,慢充桩397座,电动车棚90个,电动车充电桩90个,配相关附属设施。(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交货及完成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完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预留份额:30.00%,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60.0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9月01日至2025年09月05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4:00至2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线上获取(需按本公告“其他补充事宜”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均为工作电话,工作时间为: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休息及法定节假日时间可能无法接听或者关机,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请潜在供应商酌情安排联系时间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9月22日10: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5年09月22日10: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凡符合上述资格要求且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提供: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法定代表人前来的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注:以上证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未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论供应商以何种原因不参与投标,招标文件费不予退还。(资料费用:500元/份)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注:邮件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赵 琳 18518408518
E-mail:zhaolin79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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